有关用户:
本厂在对用户水表普查时,发现有部分用户长期拖欠水费,严重损害了本厂的合法权益,现根据《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限拖欠水费的用户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水厂各缴费点缴清所拖欠的水费,逾期不缴,我厂将依法采取措施。
特此通知
青田县自来水厂
2006-4-11